把握互联网企业服务的核心本质,真正的帮助创业者无门槛完成创业第一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注册商标“注而不用”?侵权人可不赔偿

时间:2024-08-22 10:12:56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注册的商标被侵权,但原告未证明三年内实际使用该商标于申请类别,其赔偿经济损失请求未获支持……近日,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法官提醒,随着知识产权意识增强,许多商家有意扩大注册商标类别,为未来发展做准备,但要注意的是,注册商标后若未投入商品使用,一旦遭遇侵权,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难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

  案情概述注册商标被侵权请求赔偿被驳回

  A公司成立于1995年,经营范围包括服装服饰、鞋帽、婴童用品的批发零售等,其于2014年9月经核准注册第10163XXX号“X布豆”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包括罐装水果、肉罐头、水产罐头、果冻、口香糖胶基。该公司称,被告B商行所售蚕豆零食包装印有与上述注册商标相似的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B商行辩称,A公司为童鞋商家,被控侵权商品为食品,品类不同,且该蚕豆零食生产厂家申请了“X布”商标(与上述“X布豆”仅相差一个“豆”字),因商品是豆类食品,故起名“X布豆”。

  晋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B商行所售蚕豆包装图案与A公司商标构成近似,虽生产厂家有“X布”商标,但使用“X布豆”属不规范使用,B商行销售行为侵权。因A公司未证明三年内有实际使用该商标于第29类商品,其赔偿经济损失请求未获支持。但鉴于维权合理开支,酌定B商行赔偿2000元。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商标没有实际使用无法认定侵权赔偿

  法官介绍,商标作为商业标识,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为消费者指引购买,其功能实现依赖于在核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若商标注册后未投入使用,无法体现商业价值与实质利益,影响商标权益保护。此案争议焦点是原告公司的“X布豆”商标有无实际使用。依商标法,若未实际使用,消费者难以建立商品与商标联系,侵权者擅自使用难致混淆误认。

  实践中,部分权利人会故意制造证据,即象征性使用商标以排除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此案中,原告公司虽提交《实体店授权销售证书》,显示授权案外人销售相关食品,但未证实证书是否履行、被授权主体是否将商标用于第29类商品生产销售。该授权行为仅为维持商标存在的象征性使用,不能认定为实际使用。因商标未实际使用,侵权损害赔偿无法认定。法官提醒商家,商标注册后应尽快使用,保护知识产权。

关键词:注册商标商标赔偿
声明:本网站发布的内容(图片、视频和文字)以原创、转载和分享网络内容为主,如果涉及侵权请尽快告知,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删除。文章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立场,如需处理请联系我们。本站原创内容未经允许不得转载,或转载时需注明出处:注册商标“注而不用”?侵权人可不赔偿
皖ICP备19011566号-3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3153号 Copyright © 2020 龙门标局 Limited, All Rights Reserved    不良举报   Powered by 龙门标局  

龙门标局---

电话:--

加我微信,一对一专属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