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7-10 09:44:34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对于提交至商标局的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异议情况,后者应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详细审查核实,随后自公告期结束之日起的12个月内正式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最终结论,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异议方与被异议方。接下来小编整理了相关的一些知识,供大家参考一下,一起来看看内容吧。
关于商标法并未规定明确期限限定的事宜。
依据惯常实践操作经验所示,商标局将会在六个月至一年内作出裁定。
对于通过初步审核予以公告的商标,若出现异议,商标局必须倾听异议方与被异议方分别陈述其客观事实及论点理由,经过全面深入地调查复核之后,自公告有效期满之日起计算,应该在十二个月之内做出是准予注册还是驳回注册的决定,并且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相关各方当事人。
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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