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6-27 09:43:11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未经他人许可,销售他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构成侵权行为,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岭东区法院积极运用调解方式化解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原告某有限公司在国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是某商标专用权人。原告发现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李某未经许可销售某品牌商品,认为被告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故诉至岭东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分析得出,被告确已构成商标侵权。法官向被告普及商标侵权的相关法律知识,耐心向其阐释侵权的类型、性质及后果。经过多次沟通讲解被告认可其侵权行为,但对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有异议,认为原告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不合理。
为此,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向原告方解读商标侵权赔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具体应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对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进行确认赔偿数额。同时,敦促被告与原告就赔偿数额问题进行积极有效沟通。最终,通过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积极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协议,并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下架侵权产品,达成赔偿协议,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
该案以双方和解并即时履行完毕结案,原告对法院维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及效率非常满意,被告也对法院向其宣讲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培养合法竞争意识的工作方式非常认可,该案取得了良好的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下一步,岭东区法院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不断优化创新创造创业法治环境,努力开创新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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