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03-01 11:41:00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本文报道了一起发生在京津冀地域内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原告北京某公司拥有“岳轩”商标,并生产销售“岳轩红油豆瓣”商品。被告天津某食品厂在明知“黄岳轩”商标存在争议且原告享有在先权利的情况下,仍通过授权使用该商标,并生产销售与原告商品包装近似的豆瓣酱,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想买红油豆瓣酱,却发现市场上既有“岳轩”又有“黄岳轩”,包装也很类似,到底哪一款才是真的?近日,天津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互联网法庭)审结一起发生在京津冀地域内商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案情概述
原告北京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其前身是1996年成立的成都某公司,主营豆瓣酱生产销售。2000年,成都某公司根据其法定代表人的家族姓氏,创作并注册了“岳轩”商标,后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原告及关联公司使用该商标生产一款“岳轩红油豆瓣”商品,销售地包括河北保定等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被告天津某食品厂经“合作商”顾某(化名)的授权,使用顾某申请注册的“黄岳轩”商标,于2021年5月开始生产一款与原告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豆瓣酱商品,同样销往河北保定等地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原告主张
被告法定代表人曾是我公司前身成都某公司的员工,顾某曾是我公司商品的销售商。被告明知顾某非善意取得涉案侵权商标,通过“打擦边球”方式攀附原告商标商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我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另查:
2020年9月
顾某申请“黄岳轩”商标并被核准注册。原告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021年10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黄岳轩”商标与原告“岳轩”商标在相同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商标为由,予以无效宣告。顾某不服该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10月
行政诉讼期间,顾某向被告出具了使用诉争“黄岳轩”商标的书面授权。
2023年10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无效宣告。顾某提出上诉。至本案判决作出时,行政上诉案件尚未审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明知原告就“岳轩”注册商标享有在先权利,而“黄岳轩”商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仍通过顾某的授权,以极易造成混淆的方式使用该商标,损害了原告在先注册商标的识别功能。被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有悖于商标法律制度防止混淆和保护商誉的价值取向,构成权利滥用,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判决作出后,被告认识到自己过错,积极履行了判决内容,双方均未上诉。
电话:--
加我微信,一对一专属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