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08 09:30:51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故事源于“X”直升机的收购,“X”直升机是美国上世纪60年代开始创立的品牌,迄今已有50多年历史,在还未认识当事人之前,收购已经完成。“X”在美国已经注册了商标,手里拿着美国商标证,理所当然的没有做国内的知识产权收购评估。
收购完成傻眼了,收购人发现“X”商标2007被福建省福州市林某注册了;2015年-2017年“X”收购期间,林某又补充注册了“X”等7枚商标,明显是冲着收购有备而来的。
因为商标障碍,“X”直升机在国内宣传推广都受到了巨大的阻碍,甚至不得不更换名称来防止侵权。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
2019年因其他案件认识收购方,2020年才提起关于“X”商标的苦恼,项目落地受阻。
检索发现商标持有人林某可查询的申请注册商标超过400个,与其关联的互通公司申请注册的各种各类商标达66个。林某持有的400多个商标中,有27个域外飞机驰名商标。其中有“超级美洲狮”、“超级美洲狮 SUPER PUMA”、“鲁宾逊”、“罗宾逊”、“罗宾逊 ROBINSON”、“西科斯基 CICSKY”、“西科基斯”“ROBINSUN”、“SOPERPUMA”、“SUPEPUMA”等。
就本案“X”直升机障碍商标七枚,最后的障碍商标注册时间为2020-12-14,全部撤三的梦想已破灭,这个要动手着实有点难(shao)度(qian)。
在知识产权领域,很多时候难度并不来自对手,也不来自于障碍,而是办案成本当事人是否愿意支付,都在说要建立知识产权壁垒,其实壁垒都是用钱堆出来的。
根据实际情况提了两个方案,方案一种是七枚商标各自提撤三或者无效,如未撤再提无效这样成本要低一些;方案二是撤三+无效一起提。从稳妥以及省时的角度来说,方案二浪费点钱但效果最优。于是尽力说服了当事人选择第二种方案,将一次性收费调整成风险代理的方式,减轻项目启动成本同时也达到稳妥的目的。当事人的顾虑完全能理解,毕竟是否能将所有障碍商标清除其实是个未知数,尤其抢注时间比较早,抢注人持续注册的情况下。
现在回想,幸好当时是采用的方案二,如果当时没有采用方案二,我不仅不能证明自己,甚至连我自己都会怀疑自己的专业能力。
正式动启动前,除了要跟当事人沟通费用的问题,还需要作时间上的心理铺垫和结果可能不理想的预判铺垫,事实证明这个事情非常重要,无论是商标撤三还是无效,最终获得商标注册,拿回属于自己的商标,至少做好耗上两年到三年的思想准备。顺利一点的一年,慢一点的三年五年也正常。时间长,尤其出现短暂的不利结果的情况下,当事人心态会焦虑会崩溃,会对自己的付出产生怀疑,会后悔甚至放弃,这种情况还不少。
开弓没有回头箭,商标之战就是这样,一旦下手遇到的困难就像升级打怪,完全消灭才能闯关成功了,启动程序该惊动的惊动了,对手该跟上的手段也一一上了,没有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的信仰很难坚持到最后,无论是对于代理律师还是当事人,都一样。哪怕检索很精准,也可能会遇到很难克服的客观因素最后败下阵来。
2021年5月,经过充分的准备,面对七枚障碍商标,同时提7个撤三及7个无效,同时提了两个“X”新申请。抢注人在“X”收购期间频繁注册商标,足见其对收购是清楚的,因此在这个商标的使用证据上做了充分的文章。2021年11月与2022年1月撤三的结果先下来,七个商标被灭掉其中两个,还剩五个商标撤三均未能成功。
因五个撤三的失败,此刻当事人心情也有波动,对何时获得该枚商标以及我们的专业能力都提出了质疑。根据经验判断我们提供的证据另外五枚商标被无效的可能性非常大,用缓兵之计安抚好当事人继续等待无效结果,同时保持商标的新注册申请。直到2022年5月其中一枚商标以“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为由被宣告无效,紧接下来另外四枚商标以相同的理由全部被无效,此时碍障商标全部被清除,2022年12月28日,因障碍清除,被驳回的“X”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除了撤三无效新申请,抢注人亦提了4个新申请,根据案件需要,当事人也提了3次商标异议4次新申请3次驳回复审作为回应方案。因为案件涉及多枚商标,几乎是用了所有能用的手段最终成功将被抢注商标拿回。
商标撤三无效复审案件中,五分专业能力,五分运气。运气包括很多,引证商标被无效或撤三的可能性大,对手在专业上犯的错误,对手因经济上或者需求上的考虑自动放弃都是运气的组成部分。大胆假设小心求证,好运常伴,一切皆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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