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4 09:45:48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近日,榆中县人民法院与榆中县公安局、榆中县检察院等相关单位联合开展集中销毁假酒活动,对2019年以来榆中法院审结案件中查扣的各类假酒进行集中销毁。
案例一:
王某、 冷某甲、 冷某乙假冒注册商标案
被告人王某、冷某甲、冷某乙、周某在未得到甘肃红川酒营销有限责任公司允许和授权情况下,在位于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店社租用的民房内,以低价酒灌装生产该公司出品的“金成洲”酒共计412瓶,上述人员及涉案酒品被榆中县公安局民警于2018年10月22日当场查获。经鉴定,上述涉案酒品价值110416元。
法院判决: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2019)甘0123刑初85号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冷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冷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涉案赃物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案例二:
杨某某、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9年6月至11月,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市场上购买尖庄酒、香桐林原浆酒、绵竹大曲等廉价酒,从酒店回收、五粮春、剑南春酒瓶及包装盒,从网上购买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酒商标后,用廉价酒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白酒并销售。2019年11月20日,公安民警在榆中县夏官营镇一出租房内将正在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被告人杨某某、周某某当场抓获。现场查获52%vo1“五粮液1618”酒17箱102瓶、50%vo1五粮春酒38箱228瓶、45%vo1五粮春33箱198瓶、52%vo1剑南春酒2箱12瓶,共计540瓶。经鉴定,查获的上述产品及商标均为假冒,总价值为225876元。
法院判决:榆中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甘0123刑初149号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酒及包装盒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案例三:
被告人周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租用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柳沟河东社73号房屋两间,未经注册商标“五粮液、五粮春、剑南春、成州、国窖、”商标所有人许可,将绵竹大曲、高粱酒、茅台王子酒、散装茅台、五粮特曲等低档次白酒通过勾兑后,灌装进贴有金成州、锦绣陇南、五粮春、茅台飞天、红花郎、五粮液及五粮液1618、剑南春等中高档次白酒商标的空酒瓶中,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并将假冒五粮春、金成州等以中、高价位进行销售,非法获利8000余元。2020年11月21日,公安机关依法查扣周某某私自灌装的各类中高档白酒四百余瓶。经鉴定,查获的上述产品及商标均为假冒,总价值为264565.50元。榆中县人民检察院提起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周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制售假酒,流入市场,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破坏市场秩序,严重侵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引发社会信任危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请求判令:被告周某某在省级以上媒体赔礼道歉;被告周某某承担销毁假酒的运输、装卸、销毁等费用共计4000元;被告周某某承担销售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24000余元。
法院判决:榆中县法院于2021年8月12日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40000元;扣押在案的假酒及包装盒等依法没收,予以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周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缴纳销毁涉案假酒费用4000元,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4000元,上缴国库。
近年来,随着国内白酒市场的兴旺,一些不法分子为赚取高额利益,非法生产假茅台等品牌白酒进行销售,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人的利益,更影响了市场品牌管理秩序,甚至危害人民身体健康。此次集中销毁活动,有力震慑了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突出对假冒伪劣的零容忍态度,彰显“双打”工作成效,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民众,购买食品、药品一定要选择正规销售渠道,警惕宣传套路,增强维权意识,切莫知假买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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