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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真茅台”构成商标侵权?只因使用“贵州茅台”字样!

时间:2022-09-21 09:47:34 作者:zz 来源:互联网

  市面上的茅台酒真假难辨、鱼目混珠,傍名牌、搭便车现象层出不穷,很难让人分辨清楚。那么,售卖“真茅台”酒,在店招、名片上使用“茅台”字样或者相关标识招揽生意可以吗?

  近日就发生了一起类似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店主被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商标侵权为由告上法庭,到底怎么回事?下文一探究竟!


  据了解,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茅台公司)是第3159141号“贵州茅台”、第284519号“茅台”等商标的独占许可人,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精饮料”商品服务上。


  茅台公司发现上海某贸易合伙企业在店招装潢、印制名片中擅自使用了上述商标字样,这会误导相关消费者,也侵犯了茅台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茅台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因此将其诉至法院。


  据上海闵行法院消息,近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上海A贸易合伙企业陈述,其以为售卖的是“真茅台酒”,就可以在店招及名片上印上“茅台”相关字样,以吸引顾客。其表示已深刻认识到自身商标侵权行为错误,在今后酒类经营中不会未经许可就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注册商标更换并投放市场。理论上,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反向假冒”行为。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可以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并解释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这种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需要卖方主观知道。


  4.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志的侵权行为,包括“制造”和“销售”。


  5.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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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茅台商标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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